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,适用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单位)资产配置和使用。
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,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,具有经济价值的、可辨认的资源。
第二章 资产配置标准
第三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节约、适用、高效的原则,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工作性质合理配置,不得超标配置或闲置浪费。
第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以办公设备、计算机及其他办公用品为主,其他非办公类资产的配置应严格控制。
第五条 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如下:
| 资产种类 | 配置标准 | 使用年限 |
|---|---|---|
| 计算机 | 人均1台 | 5年 |
| 打印机 | 人均1台 | 5年 |
| 复印机 | 部门1台 | 7年 |
| 传真机 | 部门1台 | 7年 |
| 办公桌椅 | 人均1套 | 10年 |
| 书柜 | 部门1个 | 10年 |
第六条 单位计算机配置标准如下:
| 资产类型 | 配置标准 | 使用年限 |
|---|---|---|
| 台式计算机 | 人均1台 | 5年 |
| 笔记本电脑 | 业务需要1台 | 5年 |
| 服务器 | 根据实际需要 | 7年 |
第七条 单位其他办公用品配置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,并报市财政局备案。
第三章 资产使用年限
第八条 单位资产的使用年限,参照《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8〕29号)附件1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年限分类目录(2018年版)》执行。
第九条 单位资产超出使用年限后,应及时报废或处置,不得继续使用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,明确资产的采购、验收、入账、保管、使用、处置等各环节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。
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,定期核查资产状况,确保资产账实相符,安全完整。
第十二条 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和清理,发现资产短缺或闲置的,应及时采取措施。
第十三条 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,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备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,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、暂停预算拨款等处罚。
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